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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禁渔期捕鱼 案发后主动放鱼苗补过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现代快报 |   时间: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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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3月初,靖江村民顾某在长江进入禁渔期后,至靖江市东兴镇上四圩港闸南侧与长江相连水域放置“地笼网”。捕得鳗鱼、螃蟹等水产品2.1千克,被靖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顾某所捕水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元。

2018年3月初,靖江村民顾某在长江进入禁渔期后,至靖江市东兴镇上四圩港闸南侧与长江相连水域放置“地笼网”。捕得鳗鱼、螃蟹等水产品2.1千克,被靖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顾某所捕水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进行鱼苗放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对于捕捞价值80元水产品获刑的唏嘘,来自法院的数据却反衬了长江非法捕捞并不是一个可以小觑的问题。

2017年以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收案31件,案件占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42.4%。

泰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陈益群表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是泰州地区一项非常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在打击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也督促被告人履行修复受损自然环境的义务,对于非法捕捞案件,高新区法院和渔政部门将把鱼苗放流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将被告人义务放流活动作为悔罪认罪表现之一,列为从轻量刑要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并不是根本目的,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才是审判的根本宗旨。

据悉,近年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创新“五化”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通过以案释法、修复性司法、部门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形式,有力推进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维护了长江流域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共收案564件,其中刑事案件73件。审结531件,其中刑事案件6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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