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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天钓鱼需谨慎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网易新闻 |   时间: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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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国都市报12月28日讯(记者何慧蓉)一个大雨天,3名男子携带皮筏艇进入海口一水库湖心岛。其中一男子下水后失踪,两天后尸体被找到。死者留下一双父母及非婚生育的女儿。因为水库对外营运,男子的父母及女儿将水库经营方、管理方等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7万余元。一男进水库钓鱼溺亡2012年10月的一天,海口强降雨。但是,陈雄却和朋友共3...

南国都市报12月28日讯(记者何慧蓉)一个大雨天,3名男子携带皮筏艇进入海口一水库湖心岛。其中一男子下水后失踪,两天后尸体被找到。死者留下一双父母及非婚生育的女儿。因为水库对外营运,男子的父母及女儿将水库经营方、管理方等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7万余元。

一男进水库钓鱼溺亡

2012年10月的一天,海口强降雨。但是,陈雄却和朋友共3人携带充气皮艇到海口某水库一个小岛上钓鱼。大概9点半左右,另外两人发现陈雄失踪后便报案。直到两天后,陈雄的尸体从水库浮出水面,才确认陈雄死亡。

陈雄是一名中年男子,家里上有父母,下有与一女子孙婷同居生下的非婚生女。涉案水库承包经营给了一家公司,从事收费垂钓、农家乐等经营项目。陈雄出事后,他的父母及孙婷等人曾找到水库的经营方和管理方,要求就陈雄死亡一事进行赔偿。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陈雄家人将水库管理中心、经营方等起诉到海口龙华区法院,索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7万余元。

陈雄家人提供了3张水库的门票,称陈雄等3人当天购买了水库的门票才进入小岛钓鱼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陈雄在水库钓鱼溺亡,管理方水库管理中心及经营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行政管理责任,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水库方面却否认了陈雄等人购买门票的说法。陈雄家人提供的3张门票两张为2010年,一张虽然是2012年,但均不是事发当日的门票。而经营水库的公司表示,因为受大风雨的影响,当天并不开放钓鱼业务。同时还表示,在水库多处及门票上,他们均对钓鱼的区域等进行了提醒,并在多处树立了警示牌:严禁下水,严禁抓鱼。


家属索赔67万元败诉

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建立在经营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一种法定的义务,经营者必须合理适当的履行,这个限度应当以根据经营场所、控制范围、实际能力等综合判断确定。

具体到本案,根据水库经营公司提供的《严正声明》、《警示牌》等一系列证据,结合现场勘察,可以认定经营公司已经完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经营项目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举证责任。事发当天,陈雄等3人并未购买门票,与水库经营公司之间并不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且陈雄等3人在未经被告任何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充气皮艇进入湖心岛撒网并下水捕鱼,其3人的行为已违反了被告对水库垂钓区及进入库区活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实际超越了被告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的范围。而根据当日的大风雨的客观天气,已超出了被告公司可以控制的危险。因此,法院认为,水库经营公司对陈雄的死亡不具有过错,管理方及承包方也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相反陈雄存在严重过错,故法院驳回了陈雄父母及女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注意保存证据

本案中,陈雄在经营性的水库出事,为何他的家属却得不到赔偿。而要是出外游玩或者消费,遭受损害,又该如何维权呢?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本案中,即使陈雄在受害当天真的购买了门票,与水库经营公司之间形成消费服务关系,水库经营公司也仅需对自身安全保障责围内损害承担责任,而非对陈雄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水库经营公司提供《严正声明》、《警示牌》等一系列证据,结合现场勘察,可以认定水库经营公司已经完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经营项目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已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在合理限度内发生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而陈雄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其行为危险性作出合理的预见并采取防范措施。他无视水库经营公司的危险警示而进行危险活动,应由其自身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罗荣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经营性场受害损害维权时,需要提供在经营场消费或者接受服务的凭证,比如门票、收据、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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