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主人允许下,两男子多次相约到他人承包的鱼塘钓鱼。近日,经永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周某和陈某先后5次到他人承包的鱼塘,用事先准备好的渔竿在池塘边钓鱼,共钓得草鱼23条,重92斤,所钓得的草鱼都被二人拿回家或者拿到饭店加工食用。经鉴定,被盗的草鱼价值人民币680.8元。经永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周某和陈某在两年内先后5次到池塘偷鱼,属多次盗窃,按照刑法规定不论盗窃数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小偷小摸或者贪小便宜的行为,不要心存侥幸,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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