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渔具店花300多元买了一套渔具,不料在村口钓鱼时,这副商家号称能钓七八公斤大鱼的渔具竟被半公斤不到的鳊鱼给拖坏。2月20日,消费者陈阿公据此投诉商家后,最终获退货款290元。
陈阿公是永康唐先镇人,今年85岁。1月25日,爱好钓鱼的陈阿公来到永康某渔具店闲逛,“当时店主告诉我,这套渔具可以能钓七八公斤的大鱼。”陈阿公说,在店主程先生的推荐下,他新购买了一套新渔具,总共花了337元。
然而这套新渔具的首次表现,让陈阿公大失所望。1月29日,陈阿公约了几位亲戚朋友在村中的一处池塘钓鱼,意外就在第一条鱼咬杆时发生了。“是条手感约半公斤重的鳊鱼。”陈阿公介绍,他遛鱼兴致正浓,鱼竿最顶端的金属材质的旗杆头就脱落了,顿时备感扫兴,“这就是300多元买的渔具?”
由于事发时尚在春节期间,所以直到2月12日,陈阿公才联系上重新开业的店主。“当时我让店主给退换一副质量好点的渔具,不料对方却说‘只要将脱落的旗杆头扎回去就行了’。”陈阿公表示,自己自然不能接受这个处理方式,双方当场争执起来,最后不欢而散。
2月17日,陈阿公找来律师写诉状,准备将渔具店告到法庭。但在律师的劝说下,他这才决定先将此事投诉至永康市市场监管局。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我国《消保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但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双方对这副渔具商品本身是否有质量问题有争议,又不愿依法送检定责任。所以,双方只能搁置争议,在不分责任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此事了。
2月20日下午,双方在不分责任的情况下,经协商自愿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对这副336元成交的渔具中的两用竿一根,被投诉渔具店进行退货处理,当场退还陈阿公这根两用竿的货款290元;与该渔具配套销售的鱼线、浮牌和两用竿上缠绕鱼线用的轮子这三样东西不退还,仍然归陈阿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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