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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深夜水渠垂钓不慎溺水身亡 死者自担全责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清远日报 |   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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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约朋友一同钓鱼,不料踩空掉入水渠溺水身亡,死者母亲钟某在悲痛之中将水渠管理者某水务局诉至法院,不过连南法院近日的判决结果显示,死者自担全责。究竟是怎么回事?原告钟某诉称,儿子罗某于2014年7月12...

相约朋友一同钓鱼,不料踩空掉入水渠溺水身亡,死者母亲钟某在悲痛之中将水渠管理者某水务局诉至法院,不过连南法院近日的判决结果显示,死者自担全责。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告钟某诉称,儿子罗某于2014年7月12日晚12时许与朋友相约至某水库钓鱼,在回家路上因不慎脚下踩空跌落水渠淹死。原告认为,该水渠无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也无安全设施,儿子的死亡系管理疏忽所致,水渠管理者某水务局应为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水渠管理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7917.25元。

法庭上,被告某水务局辩称,事发地点是一条农用灌溉水渠,陂头及灌溉水渠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只需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即可,而非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已经在水渠周边设置了警示牌,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应不承担任何责任。死者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陂头及灌溉水渠存在的固有危险性应有充分认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溺亡,应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上述被告作为水渠的管理者,在水里设施周边设置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管理人员白天进行巡查,对公众已经起到危险警告作用,以上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对原告钟某之子溺水身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钟某之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依其年龄、智力状况具有识别、预见能力,应能充分理解警示牌的意思,也应该能够认识到深夜到没有灯光且非开放的偏僻处所活动存在的危险,其罔顾自身安全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被告无需赔偿损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户外垂钓已成为一项老少皆宜的休闲活动,广大垂钓者要确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选择钓位应当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结伴而行,长时间垂钓要注意休息,不要疲劳垂钓。水库垂钓具备一定危险性,应尽量避免,否则将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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