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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水源一级保护区拟禁游泳垂钓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东莞新闻网 |   时间: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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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日,《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对于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东江是东莞市最主要的饮用水水源

20日,《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对于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据悉,这是东莞在拥有了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首次对环境保护领域内直接关系东莞民生的水源水质保护事项进行立法规范,填补了东莞市水源水质保护领域的立法空白。

一级保护区 应设标防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前者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后者适用国标Ⅲ类标准。

为防止人类活动影响,东江沿线取水单位以及已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管理处应负责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措施。对上述标示和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市、镇人民政府依法补偿因划区而造成损害的相关公民、法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禁止建设 与保护无关项目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机制,落实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制定相关办法。条例明确了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的项目和行为。

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项目和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垂钓、露营、野炊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条例还明确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有项目和排污口的处理。其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均由市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污染水源者 承担治理责任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牵涉部门众多,条例还明确了环保、水务等多部门职责。

条例还规定了承担水源水质保护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就明确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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