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可能构成犯罪,但偏偏有人铤而走险。1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史某某在长江干线梅龙段池州新旅游码头附近水域,将绑有竹棍子的渔网插入江中,形成半封闭网箱,留有一个开口让鱼虾钻入,即俗称“迷魂阵” 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池州市贵池区水产局鉴定,该捕捞捕鱼工具属于禁用的捕捞工具。
案发后,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史某某处扣押捕捞工具渔网一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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