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江里捕了10公斤鱼,李某没想到自己竟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昨日,他被法院判处罚金3万元。
李某在鱼梁洲开了一家农家乐。去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他想打点鲜鱼做食材,就喊上厨师李某和朋友胡某,开着快艇来到东津大桥上游东津樊营村江段,进行电打鱼。不一会儿,渔政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在水上派出所的协助下,将李某抓个现行。
在李某的船上,执法人员查获蓄电池、升压器等非法捕捞工具和10公斤已捕获的江鱼。其实,这已是渔政执法人员在一个月内第三次发现李某在江里捕鱼了。去年4月2日和4月15日,执法人员两次发现李某非法捕捞,对他发出了警告。当执法人员要求登船检查时,遭到拒绝,李某最终驾船逃跑。
每年4至6月是禁渔期,汉江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行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经樊城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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