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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池垂钓需谨慎 安全作钓要牢记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天津网 |   时间: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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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中年男子在鱼池钓鱼时,被上方的高压电流击中,最终不治身亡。谁来承担责任呢?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电分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50%的赔偿数额,鱼池承包经营者负3...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于翔中年男子在鱼池钓鱼时,被上方的高压电流击中,最终不治身亡。谁来承担责任呢?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电分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50%的赔偿数额,鱼池承包经营者负30%责任。

中年男子汪某喜欢钓鱼,事发当日,他来到郊区某村的一个养鱼池垂钓。在花50元钱买了钓鱼票之后,他开始在鱼池边寻找合适的垂钓位置。这个鱼池是男子徐某承包的,因被征地,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但他始终未依约腾清鱼塘。在鱼塘边的上方架设有一道110千伏的高压线,电力公司在附近设立了警示标志。当汪某持鱼竿来到高压线下时,鱼线甩到了高压线上。瞬间,他被强大的电流击中,周身多处被烧伤。虽然很快被送到医院抢救,但他还是在十几天后死亡。


由于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死者家属将某供电分公司和鱼池的承包人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供电分公司是事故发生地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对汪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作为养鱼池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7万余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上方架设的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为被告某供电分公司,线路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系高压输电线路。供电分公司作为经营者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被告徐某领取了占地补偿款,但村委会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事发时其尚未交回承租鱼塘,其应承担鱼池承包人责任。故徐某在高压线下经营垂钓业务,且对受害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供电分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徐某承担30%的责任,另外20%的责任由受害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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