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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2男子禁渔期长江捕鱼 被判补放鱼苗7万余尾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三峡晚报 |   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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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7日下午5时许,在枝江市长江鱼类放流点码头边,因电捕鱼被判缓刑的男子许某,在检察院、公安和渔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176公斤成鱼、72750尾鱼苗放入长江。

原标题:禁渔期长江里电捕鱼被判补放鱼苗7万余尾 宜昌首例电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两被告昨日向长江放流成鱼176公斤、鱼苗72750尾

宜昌2男子禁渔期长江捕鱼 被判补放鱼苗7万余尾

放流现场

27日下午5时许,在枝江市长江鱼类放流点码头边,因电捕鱼被判缓刑的男子许某,在检察院、公安和渔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176公斤成鱼、72750尾鱼苗放入长江。

宜昌2男子禁渔期长江捕鱼 被判补放鱼苗7万余尾

图为放流现场。通讯员沙青 文/图

今年3月27日,枝江男子许某和李某,在长江枝江段百里洲镇曹家河村水域电捕鱼时被当场抓获,随后被刑拘。

6月27日下午,由伍家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伍家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许某和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自被判刑,并且还将以补放鱼苗的方式进行长江生态修复。

两被告当庭认罪并道歉。据介绍,这也是宜昌首例电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大白天禁渔期电捕鱼

李某和许某都是枝江本地人。今年3月27日上午,李某邀约许某到长江里搞点鱼尝尝鲜,许某欣然同意。随后,许某驾驶机动船,由李某操作电捕鱼设备,在长江枝江段百里洲曹家河水域进行电捕鱼。

两人在江面上捕得正欢,没想到的是,这一切被岸边一位居民看在眼中,他赶紧将情况反映给渔政部门。枝江市渔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同长航警方驾驶冲锋舟赶往事发水域。

距事发地300米外,李某和许某发现了执法人员,发动机动船逃离,最终被冲锋舟逼停。

据当时在场的执法人员回忆,李某和许某驾驶的是一艘“三无”机动船,船上有两个大电瓶、四个小电瓶、一台离变器和一台制氧机,以及其它电捕鱼设备。而在船舱内,装着数条草鱼和翘嘴白等,共近百斤成鱼。“这么大的鱼正在产卵期间,太可惜了。”目睹现场的执法人员痛心不已。执法人员介绍,被电到的鱼有的已经死掉,有的奄奄一息,最重的草鱼有20多斤,腹部是鼓的,里面都是鱼籽,被电伤以后根本无法存活。

这是宜昌今年查获的首起禁渔期内非法电捕鱼案,李某许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被警方刑拘。

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危害

大白天里在禁渔期内电捕鱼,而且电捕鱼对长江鱼类的伤害,会引起连锁反应。对于此类破坏长江生态,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伍家区检察院根据相关法规,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也是宜昌首例电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电捕鱼对长江鱼类生态的破坏有多大?伍家区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进行了评估。

据水产专家介绍,电捕鱼对水生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非常广。以事发地为例,该水域有200余种鱼类,这些鱼遭电击后,仅有四分之一的鱼能浮上水面,其余的鱼都会沉到水底。

而部分侥幸逃脱电击的鱼,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影响种族的繁衍。电击还会导致部分组织坏死,造成鱼类畸形。而在鱼类繁殖期,强大的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的繁殖行为,同时破坏鱼卵。

另外,电捕鱼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水生态系统食物链破坏,危及到水体安全。水中的土著鱼类被电杀后,这就给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生存环境,会爆发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

根据评估,李某和许某电捕鱼后,该水域成鱼潜在总损失大约为176公斤,幼鱼损失大约为72750尾。

庭审认罪补放鱼苗修复生态

当日的伍家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来自公安、渔政等多部门的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庭上,李某和许某当庭认罪。两人称,原本只想到长江里弄几条鱼尝鲜,没想到会带来如此大的恶性后果。“向大家诚恳地道歉,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在法庭上,李某和许某当着众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媒体道歉。两被告表示,愿意以补放成鱼和鱼苗的方式,对长江鱼类生态进行修复弥补。

法院一审当庭宣判,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两名被告人,在十日内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投放相应数量的鱼苗。

庭审结束后,许某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来到枝江市长江鱼类放流点码头边。两名被告此前在取保候审时购买的成鱼和鱼苗,已摆放在码头边。其中草鱼等3种成鱼176公斤,鲢鱼等九类鱼苗72750尾,总价值1.2万余元。

当天下午5点半,在检察官、公安干警和渔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这些成鱼和鱼苗被放流入长江。“我是真心悔过,再也不会触犯法律了。”随着这些成鱼和鱼苗下水,站在岸边的许某再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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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荆州首例电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且放流成鱼88.2公斤、幼鱼7.8万尾,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根据2016年11月湖北省水产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渔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实行“谁损害、谁修复”原则。在类似非法捕捞案中,检察机关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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