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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边河道电鱼,收获不到1斤也被判有罪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常州晚报 |   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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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男子禁渔期在江边河道捕了不到1斤的野生鲫鱼,被法院认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起案件,是近日武进法院公布的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在这十起案件中,非法捕猎、捕鱼及非法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有5起,分别是电捕鱼2起、围网捕鸟1起,抓野生青蛙、癞蛤蟆1起,售卖乌龟1起。

一男子禁渔期在江边河道捕了不到1斤的野生鲫鱼,被法院认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起案件,是近日武进法院公布的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在这十起案件中,非法捕猎、捕鱼及非法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有5起,分别是电捕鱼2起、围网捕鸟1起,抓野生青蛙、癞蛤蟆1起,售卖乌龟1起。


今年25岁的男子范某是一名来常务工人员。去年5月30日下午,范某来到新北区春江镇桃花港通江河道闸口处,此地距离长江堤岸600多米。当他用电力捕鱼方式进行捕鱼时,被市渔政监督支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圩塘派出所查获。经工作人员当场称重,范某捕获的鲫鱼共0.48公斤,鉴定价值人民币9元。

范某本以为自己抓的鱼不多,最多罚点款了事,万万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审查起诉。

武进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禁用的方法包括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捕捞水产品。本案中,被告人范某虽然捕捞数量较小,金额不大,但因采用破坏性的方式,对处于禁渔期的长江水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坏,仍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范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武进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法官表示,炸鱼、毒鱼和电捕鱼这三种行为抓捕野生鱼类是国家明令制止的违法行为,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采用包括上述三种在内的禁渔方式、禁渔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大案例中,另外两起性质较恶劣的非法狩猎案分别是男子卜某禁猎期内在钟楼大桥下的小树林里,用架网捕猎的方式捕获珠颈斑鸠40只。男子吴某在天宁区郑陆镇某河道内抓捕野生黑斑蛙、金钱蛙和中华蟾蜍共计170只。两人都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8000元。

据介绍,近年来,武进法院依托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平台,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生态保护、政策调控、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自觉为武进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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