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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刑事处罚 苍南两人禁渔期内非法电鱼进班房
类别:鱼乐新闻|   来源: 温州新闻客户端 |   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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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渔期使用电捕鱼、网鱼等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会有什么后果?刑事处罚!日前,温州市苍南县两名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的人员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了解馋付出如此惨痛代价,两人后悔莫及。

禁渔期使用电捕鱼、网鱼等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会有什么后果?刑事处罚!日前,温州市苍南县两名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的人员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了解馋付出如此惨痛代价,两人后悔莫及。

4月20日下午,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灵溪镇翔凤社区的一条河道电捕鱼。接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调查。在现场,民警查获苏某、林某等两名嫌疑人员和电瓶、调压器、操网等工具及一些捕获的鱼类。传唤至派出所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不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苏某是来自贵州省的新居民,林某则系苍南当地人。

20日下午,两人闲来无事便想到去附近的河道电捕鱼,给晚上准备些下酒菜。于是,两个人带上电捕鱼的电瓶、调压器、操网等工具,就开始到附近的河道进行电捕鱼。被民警查获时,两人共捕获了70余条各类小鱼。两人虽然明知电捕鱼属破坏生态平衡的违法行为,但都心存侥幸而为之。当被告知,在禁渔期使用电捕鱼、网鱼等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要受刑事处罚时,两人后悔莫及。

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苍南县淡水河网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除垂钓以外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

【浙江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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